(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翔安法院发布一起涉职校学生实习的合同纠纷案。
202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由B公司将某职业学校每年参加社会实践的部分学生,输送到A公司,由A公司安排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及相关工作。A公司按照派遣学生的人数及工作时长,以每人24元每小时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收取劳务费,B公司按A公司获得的总劳务费用扣除成本后的50%收取“管理费”。
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90万元定金。此后,由于B公司未将符合合同约定数量的学生输送给A公司,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组织学生实习并获得报酬的行为已违反前述管理规定。
而中介机构介入实习管理牟取利益,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影响职业教育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判决B公司向A公司返还定金90万元,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介机构按实习生的人数及工作时间向用人单位收取管理费作为利润来源,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工成本而降低实习生工资支付标准,变相剥夺实习生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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